原文如下:
上海票据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风险提示》(2017年第2期)有关规定,防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风险,现就加强电子商业汇票信息真实性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明确审核责任
各会员单位应切实承担对在本机构开户的票据行为人基本信息的审核责任,确保票据行为人名称、账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优化内部系统
各会员单位应确保内部系统在收到出票、提示承兑、提示收票、转让背书和保证申请时,对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的账号户名一致性进行有效校验和控制。如发现信息与实际不符,应予以驳回。
各会员单位应完善内部系统对票据种类的识别功能,根据ECDS报文规范准确区别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并在内部系统和网上银行的客户界面,对票据种类等关键信息以醒目方式向操作人员和企业客户充分展示。
做好业务提示
各会员单位应向企业客户提示电子商业汇票票据号码的编码规则:第一位表示票据种类,1代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2代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各会员单位应向企业客户提示可能存在“出票人名称”、“承兑人名称”、“收款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和“保证人名称”等错填现象,提醒客户仔细辨别票据种类,核实票据信息。同时,提醒客户如发现信息填写错误的票据应拒绝接收,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开户机构。
企业客户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收款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等信息有疑议的,可以委托其开户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相关票据行为人开户行核实名称与账户信息的正确性,相关票据行为人开户行应在收到核实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予以明确回复。
加强协同合作
各会员单位如发现本机构开户的企业客户收到信息填写错误的票据,应主动与相关票据行为人开户行联系,共同协商处置措施,防止票据继续流转。同时引导客户与前手或承兑人联系,重新出具填写正确的票据。